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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软实力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中,南京法院牵头的“法治三指标”(“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均获评全国“标杆”,南京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项目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评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肆虐,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国内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南京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展现担当和作为。

  一、关注中小投资者,以高标准保护增强市场主体安全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给市场主体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坚定社会投资者的信心,要将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营造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的司法环境。聚焦财产权保护。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坚决杜绝把民事纠纷刑事化,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容对待创新创业者。坚持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各类投资者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营商环境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账款回收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裁判尺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聚焦经营权保护。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审理涉企业股权、公司决议、股东权利、董事责任等案件,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内部治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企业在判决前补办,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增强企业投资的可预期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行政协议案件,准确把握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关于司法服务保障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十项措施,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需求,落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工作举措,助力企业创新。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等不诚信行为,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或以侵权为业等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判赔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强化执行合同,以高质量司法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劣最有发言权,“执行合同”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改善司法程序质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以公正、快捷、低成本的高质量司法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获得感。稳固诉源治理前沿端。健全商会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以及相关司法确认机制,推动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方参与、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深入探索立体化、集约化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模式,促进纠纷源头治理和非诉化解,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夯实审判质效基本面。建立健全“1+3”审判高质量评价体系,以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均衡为上为目标导向,有效进行审判质效指标管控和动态评估。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定期开展涉企积案大清理行动,提升商事纠纷审理效率。强化法官有效解决纠纷意识,着力修复纠纷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创新的消极影响,实现审判的“三个效果”统一。清除财产保全难堵点。制定规范和强化涉企财产保全权利救济和监督指导的程序指引,防范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基本账户及保证金、工资等专用账户,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打造智慧诉讼加速度。建设“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身份核验、诉讼风险评估、无纸化立案等一站式服务。研发“宁融智诉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存证、一键生成证据资料、形成立案快速通道三大功能,推进金融案件自动、高效、批量化线上诉讼。及时兑现胜诉方权益。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系统,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压降执行成本。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完善执行悬赏公开模块,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三、抓好破产审判,以高效能治理激发市场主体活跃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破产审判工作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事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事关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导向,主动担当作为,敢于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对于诚信经营、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脱困重生,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等,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助力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市场要素合理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推进破产审判全面提速。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通过简化工作流程、压缩时间节点,开展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听证、线上债权申报及审核、破产财产网拍等,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规范“执转破”案件筛选、审查、立案和简化审理的办案流程,构建“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破一体”的新工作格局,畅通低效劣势企业出清渠道。引导诚信主体脱困重生。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预重整、重整、和解等方式,多渠道化解债务危机,盘活经营资产。全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诚信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创新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南京破产法庭、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一庭三会”工作格局的优势,强化管理人行业自律自治,完善破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办法,切实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申领援助基金,决定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退出的依据,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等行为。

  四、完善机制建设,以高水平服务改善市场主体满意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动态的发展的系统工程,“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要强化用户思维,积极将企业“需求清单”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履职清单”,完善机制建设,延伸审判职能,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对司法服务保障的满意度。诉讼服务全域通办。站在市场主体的角度设置和升级诉讼服务场景,全面促进诉讼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尽快形成全市法院“一窗通办、一站全办、跨域联办”的一体化全域诉讼服务模式。完善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智能调解、案件繁简识别功能,推动线上多元解纷。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常态化落实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执行信息、审判流程等司法公开要求,定期发布金融、破产、知识产权等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努力保持南京法院普法宣传指数、破产司法透明度指数的全国领先地位。深入推进双向互动。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活动,了解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供风险防范法律指引,让企业家亲身感知司法、亲近司法、信任司法。积极促进府院联动。确立优化营商环境公共服务供给“一盘棋”“集成化”的理念,结合人民法院在不同项目任务中的角色定位,切实发挥牵头、配合、引导、推动作用,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及相关子机制的实体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着力解决“最先一公里”“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效能。

  (作者系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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