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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的决定,重点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施行,2014年、2016年根据国家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作过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推动本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亟需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有十八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完善政策导向及部门职责

为体现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导向,《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表述,将“控制人口数量”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并增加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要求。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医保等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完善。

(二)优化生育政策

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修正案(草案)》从以下方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子女数以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二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三)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三是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每年”是指“周年”。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条例》同时作出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五)发展托育服务体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2017年以来,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托育服务指导意见和行动方案,多渠道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足,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口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办园托额比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六)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明确:一是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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