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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关于推进省级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省级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

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

鲁财基金〔201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级政府出资及省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原则,对现有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将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基金集中整合起来,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形成定位清晰、设置科学、投向协调、管理高效的基金运作格局,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实施优化整合,确保优化整合工作和基金运作依法合规。充分尊重各方意愿,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出资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优化整合过程中基金章程(合同或协议)变更调整等相关事宜。

(二)分类施策。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对募集资金到位率低、项目投资进度慢的,予以清理取消或终止出资;对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进行优化规范。在此基础上,对投资进度快、效果好,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紧密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充实做强;对投资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实施归并整合。

(三)科学定位。明确各类基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健全基金管理架构,优化整合部门力量、机构资源和基金配置,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确保实现每个“十强”产业和重点领域都有1只(或以上)基金保障的目标任务。

(四)平稳过渡。对正常依法依规运营的基金,优化整合后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不变,既定投资计划不停,现有支持政策不变。基金新增投资项目,按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统一布局、逐步调整,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三、政策措施

(一)归并整合一批。按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体系要求,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进行归并整合,全面对接“十强”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切实形成投资合力。同时,根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详见附件1)。

(二)充实做强一批。对管理规范、募资进度快、投资效果好,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紧密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意愿,经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可增加投资,支持充实做强(详见附件2)。

(三)优化规范一批。对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符,包括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备案显示异常;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山东;实际投资额小于实缴资金规模(不含管理费等正常运维支出);临近投资期截止日,投资进度和投资山东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出资人结构与国家监管政策不符,承诺担保、回购、最低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规范,动态管理。对达到优化规范要求的,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并择优予以充实做强。达不到优化规范要求的,引导基金应依规采取退出、终止出资、暂停出资或收回出资等措施(详见附件3)。

(四)清理退出一批。对募集资金到位率低、项目投资进度慢、触及退出条款的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引导基金退出或终止出资(详见附件4)。

四、职责分工

(一)省直部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门分工和现有基金管理架构,牵头部门加强与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配合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围绕以“四新”促“四化”中心任务,针对“十强”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深度挖掘适合基金投资的优质项目,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做好项目推介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优化整合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参加部门配合做好基金优化整合和监督管理工作,健全行业基金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全方位项目对接服务。省国资委负责对现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进行优化整合。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基金优化整合工作,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统一框架下,统筹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基金优化整合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通报督导。完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受托权限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做好基金优化整合工作,加强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保障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的合法权益。对清理退出的基金,按照基金章程(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履行引导基金份额转让或基金解散、清算手续,及时做好引导基金本金和收益收回、缴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优化规范的基金,协调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修改完善基金章程(合同或协议),督促做好规范出资结构、完善备案手续、调整投资领域、加快投资进度等工作。对充实做强的基金,协调有关方面达成增资意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增资方案。定期向牵头部门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优化整合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优化整合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四)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基金优化整合工作要求,协调各出资人调整完善基金章程(合同或协议),做好调整备案手续。优化基金投资领域,深度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及时跟进项目投资。规范基金组织架构和出资结构,督促社会出资人履行出资责任,按承诺规模及时缴付资金。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控制。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定期向牵头部门、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基金优化整合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基金管理架构。结合基金优化整合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政府部门负责宏观政策制定、基础性制度建设、指导基金设立以及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不得干预基金日常经营决策。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省直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同时加快转变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对企业扶持以税收政策和基金投入为主,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企业。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设立和运作管理等市场事务,分年度编报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二)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着力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和“十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库作为基金项目筛查的“必选项”和投资的“优先项”,充分发挥基金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投资引领作用。切实加快基金募集和投资进度,优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严格按项目进度落实出资,最大限度避免资金闲置沉淀。

(三)规范基金管理制度。根据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不断加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制度体系建设。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承担担保、回购责任,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完善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明确收益让利原则和模式,以基金章程(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各方权益。优化基金退出机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立手续、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引导基金应及时退出。

(四)规范基金考核约束。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对考核结果良好的基金给予一定激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滚动扶持,且一般不再与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投资合作。

各部门、基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优化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工作。要妥善处理优化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沟通,提高效率,主动向各方解释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争取各方理解、支持。优化整合工作原则上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政府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优化整合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现有基金优化整合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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