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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2023年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条,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从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优化风险因子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及阐述,意在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推动保险行业稳健经营及高质量发展。

一、行业及政策背景

2022年以来,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实施叠加资本市场行情走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受到一定冲击,其中中小保险公司面临更加明显的偿付能力管控压力,偿付能力的差异化监管对保险市场均衡发展意义重大;此外,保险公司整体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仍有上升空间,保险资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压舱石,优化险资配置结构将对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规则Ⅱ要求对投资资产实施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调整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资本认定标准,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的占比上限以及按照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分级;完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认可标准,防止高估偿付能力等;规则Ⅱ对于保险公司风险的计量更加科学全面,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资本认定标准。2022年一季度起,保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全面实施规则Ⅱ,规则Ⅱ施行后,我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有所下降但仍处于充足水平。同时,2022年以来,由于资本市场行情走低,部分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收益浮亏,致使其他综合收益表现为负,叠加利润表现不佳,一定程度上侵蚀所有者权益,亦对偿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2年末,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上年末分别下降36.1、46.0、36.7、11.1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下降91.3、54.6、100.6及20.4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6月末,上述指标较上年末亦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1);在保单未来盈余计入资本分级、投资资产风险因子上调等因素的影响下,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中小保险公司面临更加明显的偿付能力管控压力。2022年以来,中小保险公司在规则Ⅱ实施、市场波动加大及利率下行的背景下面临更加明显的偿付能力管控压力。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行业集中度较高,当前保险行业利润贡献主要来源于创利能力较强、经营时间较久的大型保险公司,中小保险公司盈利持续承压;同时,中小保险公司在市场波动加大的背景下资产配置压力明显上升,加之由于保险业务转型、偿付能力制约和投研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投资收益增厚手段相对有限,中小保险公司资本内生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与头部险企相比,中小保险公司增资及发行资本类债券难度较大,同时较低的偿付能力充足水平会进一步限制其发债进程。根据原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需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同时原银保监会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目前,在已披露2023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的保险公司中,共有1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这一数据已明显多于2021年4季度规则Ⅱ实施以前9家不达标的数量,偿付能力未达标的多数为中小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仍有上升空间。根据2023年2季度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截至2023年6月末,人身险及财产险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水平分别为178.7%和224.6%,分别对应权益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25%及30%;而人身险及财产险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长期股权投资合计占比为22.84%及21.81%,均低于行业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保险公司权益资产配置仍存在一定的空间。此外,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来,相关部门围绕“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不断出台支持政策,截至2023年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超27万亿,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压舱石,优化保险资金配置结构将对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通知》重点内容解读

《通知》明确了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行业整体行业集中度较高、头部效应较为明显,头部险企依托于在产品体系、销售渠道、投研能力、风控水平及资本实力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在偿付能力要求趋严、资本市场波动及保险业务持续开展的背景下,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偿付能力水平;而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自身资本实力偏弱,且保险业务结构、投研及风控水平均弱于头部险企,在资本市场波动及保险业务的持续开展的情况下,自身偿付能力可能面临一定压力,进而影响到未来保险业务发展及资金配置。《通知》采用最低资本折扣计量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折扣比例,体现了监管对保险公司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模式,并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稳健经营的支持,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更好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稳健均衡发展。

《通知》优化了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对于人身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长期保障型业务为人身险公司持续经营、稳健发展的基石,“业务回归本源”也是近年来监管对保险行业的重点要求,《通知》上调了人身险公司长期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体现了监管对人身险公司开展长期保障型业务的引导与支持;同时,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三支柱体系仍有待完善,未来随着人身险公司业务结构的优化,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有望得到持续拓展,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财产险公司方面,《通知》规定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是衡量财产险公司准备金充足性的指标,《通知》降低了对准备金计提较为充足的财产险公司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要求,意在鼓励财产险公司重视准备金计提充足性、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通知》将部分非基础资产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水平。

《通知》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REITS、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因子进行了调低,释放了保险公司权益投资空间,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创及战略新兴产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规模大的优势。

三、结论

联合资信认为,《通知》从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和优化风险因子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及阐述,意在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推动保险行业稳健经营及高质量发展。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通知》的颁布和实施,体现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坚持差异化监管、坚持审慎监管及坚持引导保险回归本源的理念;另一方面,《通知》的实施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及保险行业稳健经营,并引导保险资金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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